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物业管理费用应自业主正式接收房屋、拿到相应门禁钥匙的那一刻起开始计费,收费标准则是根据所购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并采用按月为周期性的方式收取相应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若物业服务团队按照约定向业主提供了相关服务时,作为受益方的业主便无权以尚未充分接收或者并不急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这一理由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因此,尊敬的诸位业主务必要留心每期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事宜,确保无拖欠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