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伤后几天做司法鉴定
一般3个月之后就可以的。
有的特殊的可能需要6-12个月。
要看做什么司法鉴定,通常分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两种,伤情鉴定通常出现在刑事案件中,鉴定原则为及时性,需要在发生伤害后立即做,伤残鉴定要求稳定性,需要等治疗终结后且病情相对稳定时去做,所以要看你做那块。
1、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损、挫伤,不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经治疗后根据其治疗效果即可作在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
2、一般的脑外伤、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疗三个月以后作鉴定;
若脑外伤伴有精神损伤、智力障碍、癫痫均宜治疗六个月以后作鉴定。
二、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通常情况下,在申请司法鉴定前,需要签订鉴定协议书,已经就鉴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说明,在鉴定受理的同时,实践上已经进行了审查。
在诉讼实践中,很少遇到本条规定中出现终止鉴定的情况。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因为,在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证据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的。
这样的证据是根本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应当终止鉴定。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在本书的前半部分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鉴定是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如果不能够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终止。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从司法鉴定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没有预见到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在鉴定程序中发现的。
由于鉴定程序确实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好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从实际情况看医疗司法鉴定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本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在“被鉴定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
由于医疗司法鉴定往往鉴定专家需要对患者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伤害情况,如果患者没有特殊情况,无理由拒绝检查(包括辅助检查的),造成鉴定专家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只能够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能够遇到。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诉讼中,由于司法鉴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鉴定结论在案件定案处理中的重要地位,法律对鉴定结论本身存在问题的,规定在鉴定单位出具鉴定结论后,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有缺陷,可申请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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