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符合如下三种情形之一,则依法需对相关行为予以信用卡欺诈案立案处理:
1、存在信用卡诈骗的法定违法行为,具体可涵盖如下四类情况:
(1)未经授权使用伪造的银行卡,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在有效期内已被注销的信用卡仍被继续使用;
(3)未经许可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在未达到还款期限前故意提前支取现金。
2、涉案人员实施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较大。
3、该案件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司法管辖范畴之内。对于尚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为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