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共有财产分割步骤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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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同居共有财产分割步骤分为3步,一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二明确每一项财产的产权、三合理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那么非法同居共有财产分割步骤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非法同居共有财产分割步骤是什么?

一、非法同居者分割财产时,通常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

确定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明确每一项财产的产权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常会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用电器、家具、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期货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是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解决,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其它财产的处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合理分割财产。

产权有时并非反映财产的实际状态,分割财产时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理,比如,某女独自经营着一家玩具店,但当时注册时用的是男友的名字。这个玩具店的产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属于男友,可男友从来没有参与过经营,也不懂得经营。玩具店这一财产的利益,主要是要经过经营来实现的,如果真的把店给了男方,他不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得利益,而且还潜藏着因经营不善而赔钱、负债的风险。所以,双方协商后,决定把玩具店分割给女方,仍由她继续经营,而作为补偿,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义购置的房产过户到男方的名下,结果是双方满意。显然,合理的财产分割在处理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纠纷也很重要。

二、相关法律条款: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非法同居共有财产分割步骤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未婚同居因为没有涉及到有关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属于非法的,没有婚姻法保护的,但是毕竟两人同居,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按照法律首先要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明确财产的产权,然后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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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已经确认为自杀,肯定是已经经过尸体检验,否则不能认定为自杀。尸体的检验结果,受理案件的治安部门(治安支队或治安科)会明确告知其直系亲属(做告知笔录,家属签字),然后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办理火化手续,验尸报告是要入案件卷宗保存的,不会给家属的。
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笔录不会提供给家属。现场的勘查及笔录是为了结合尸体检验情况确定案件性质的(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或者是他杀),案件性质是会告知家属的。如果现场对死者家属制作了询问笔录,需要当时人签字认可的。
三、自杀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为自杀的原因,民警只能通过家属的反映、死者遗书的反映及情况而进行推测,(比如因为感情问题、经济问题或是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只能说明该人的死因。(例如:高坠、割腕导致失血死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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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认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存在拖拉问题,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可拨打110向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所在分局部门进行反映。上文中给出了六种赔偿费,受害人可以依据自身受伤害的程度与他人协商进行合理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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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新规实施前已在流管系统已登记的,不用提供;在旅馆业住宿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登记满半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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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
公民在中山居住而且满足当地居住证办理要求以后,再带上以下资料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或者授权的社区机构申请办理: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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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带上准备资料过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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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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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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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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