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时,应秉持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原则。
其次,若受送达人为自然人,当其本人并不在场时,可交予与其共同居住且年长亲属签署收据;
而如果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必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指定负责收件的人员来签署收据;
倘若受送达者拥有诉讼代理人,则也可将相关文件交由代理人签署;
最后,假如受送达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那么便可将文件交由代收人签署。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