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全体公务人员均应严格遵守“禁止公职人员经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各类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下文中简称为“公务人员”,工人及工勤人员并不包含在此范畴内)。
此等公务人员须谨慎行事,严禁任何一种形式的个人独资经营、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商业实体、组建股份合作公司或进行合伙经营;
同时,也不得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擅自开展商业活动;
更不可从事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
此外,他们还必须避免从事或参与任何营利性质的活动,以及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任任何职务。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