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售房屋之夫妻任何一方无法亲自出席,则在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况下,需经得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方可进行售卖。
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应到场参与;
如若有一方因故无法出席,则不得进行交易。
然而,若确系因事由所限导致某一方无法到场,可向购房者出示该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书面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房产属于夫妻配偶中的任一方的个人财产,仅需产权所有人一方亲自到场即可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