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合约明确涉及“异地出差”的工作职责,那么雇员未尽职守将会构成对劳动法规的违犯;
然而,如在劳资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时并无针对此项需求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雇员将有权享受相应的休息及假期权益,同时有权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任何违规指挥,这并不违反任何现行的劳动法律条款。
在此情况下,雇员可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和谈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倘若未能就相关议题达成共识,雇员还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