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的途径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便是自愿性协议离婚,而第二种便是强制性的诉讼离婚。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不愿意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
或者是双方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着严重分歧,无法达成共识。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仍然坚定地希望离婚,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问题。
因此,诉讼离婚能够妥善处理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配等问题,为那些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摆脱困境并走向自由的通道。
此外,对于已经协商一致决定离婚但是户籍却在异地的当事人来说,诉讼离婚也能解决他们需要前往外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问题,从而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升了事务处理的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