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补偿其7个月薪资之规定,其中所称“本人工资”,乃是指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疾病染病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所能获得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若该职工的个人工资水平超过了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应以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计算依据;
反之,若该职工的个人工资水平低于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应以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