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竞业禁止乃用人单位对于承担保护本公司商业机密之劳动者所制定之条款,通常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定或技术保密协议之中进行规定,亦即:
劳动者在离职或结束雇佣合同时,必须遵守特定期限之内不得在制造相似产品、运营相同业务或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职务;
同样,也不能自行生产与原单位从事竞争性业务相关的产品或者运营同一类型业务。
至于限制期限,应由当事人共同商量决定,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终止之后,该条款才会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