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两类犯罪皆属于涉及职务的金钱犯罪范畴,它们都有将公款转为个人控制的情况,
然而,两者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表现形式各异:
首先,犯罪的性质迥然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有资产的使用权与占有权;
而贪污罪侵犯的则是公有资产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的对象不尽相同。
挪用公款罪的所针对的对象仅限公款及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公物;
而贪污罪的对象则泛指一切公有财产。
再者,行为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
行动方是否采用虚假手段使得自身拥有的公款在账面上无法被查觉?比如使用伪造的发票、对账单等财务凭证,使其所占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无法得到真实反映的,通常应被视为贪污行为。
对于那些采取了虚假手段进行平账,但由于受到某些限制因素影响,未能完全平账的行为,也不能仅仅因为账目未做平就否定贪污罪的成立;
还有行为人故意销毁相关账目的情况。
此外,犯罪主体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贪污罪的实施者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最后,犯罪的主观意图也大相径庭。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而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有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