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1、违法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运营国有钱财和产业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2、行为人的认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具有合法占有公款的成心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成心,但是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合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合法获得对公款的掌控权。贪污罪是合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合法获得公共财物的一切权,即意图永远地合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两者进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进犯了国度打工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分明的。贪污罪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一切权中的占有、运用、收益、奖励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进犯公款的占有、运用和收益权。贪污罪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的一切权,而挪用公款罪仅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的运用权。
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运用并吞、偷盗、骗取等办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私自决议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诈骗手法,但普通不采用并吞、偷盗、骗取手法。贪污罪是国家打工人员或许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运营国有钱财和产业的人违法而挪用公款只能是国度打工人员。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而贪污罪是不合法占有公共财物。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是什么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三、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以上就是关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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