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诉案件的上诉及抗诉问题,当检察院提出抗诉之后,二审法院应依据相关审理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判结论:
首先,若原判决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属恰当无误,且量刑定罪亦无不当之处,则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请求,维持原判;
其次,若原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并无错误,但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偏差,或者量刑定罪稍显不当,那么就应对其进行改判;
最后,如果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等问题,可以在查清事实真相后予以改判;
当然,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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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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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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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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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