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浏览10w+
陈娜娜律师
陈娜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0人
专家导读 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等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ArticleTitle}

一、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刑事抗诉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一致;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定性错误,即对案件进行实体评判时发生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罪刑不相适应的。

2、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5、具备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决的;

6、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不经过评议直接宣判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我们国家最高级的检察院是可以下级的检察院赋予必要的抵抗法院裁判的权力的,但是抗诉的制度也必须是建立在刑事案件出现了特定的情节,而这些情节一般都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且危害社会或者其他公众,此时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就是要求法院重新决定审判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6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7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6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7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2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6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7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7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1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1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5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2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2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最高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的程序是什么
最高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的方式是: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抗诉向最高检申诉,怎样才能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4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怎么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如何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最高检关于刑诉法规则有哪些?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如何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怎样向最高检察院抗诉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向最高检察院抗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指令下级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如何向最高检察院抗诉
[律师回复]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高检关于违法强拆怎么处理?
存在违法强拆的行为,房屋所有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请求保护,并保留报警的回执。提前收集好现场的证据,多保留现场的照片,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法律武器维权。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怎么样向最高检起诉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4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能怎么去最高检申请抗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指令下级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
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向最高检申请抗诉有抗诉时效规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向最高检申请抗诉有抗诉时效规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如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最高检的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单位行贿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单位行贿量刑标准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应当对单位直接责任人直接刑事责任,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应该如何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如何向最高检申请抗诉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最高检抗诉申诉书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应该怎么向最高检察院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指令下级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