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系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为防止相关证据遭受损坏或灭失从而引发严重后果、危及社会安全等情形,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适度限制,或者对相关主体的财产权进行临时性控制的行为。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擅自销毁或转移所涉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七日,行政机关应于该期限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