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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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大家都知道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那么,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呢?可以这样说,股权登记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我们就需要进行股权登记,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请阅读了解。

(一) 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 股权登记的性质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关于公司股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性质,我们认为,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情况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工商机关所作的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情况,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做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来要求其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就是律图网站为大家从程序和性质来解释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股权登记具有法定正规的程序,请股民们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这样能够维护自身的相关利益,记住不经登记的股权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看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会怎样在诡谲的交易中穿梭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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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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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这点看似有些奇怪,为何权利人会给申请人这样一个书面说明,而允许他人对自己的权利提出异议呢?其实也不难理解,申请异议登记是在权利人拒绝进行更正登记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所以权利人的权利此刻还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给予申请人这样的声明对其本身也没有影响。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异议登记的话,那么申请人可以先向提讼(这里的诉讼笔者认为是提起一个确权诉讼,以达到申请人当初想进行变更登记所达到的效果),然后在诉讼中再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我国物权法主要参考了不动产登记效力较为相似的德国程序,如《德国民法典》第899条的规定,异议登记可以以假处分原因或者因土地登记薄的更正登记所涉及的权利人的同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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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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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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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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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它能够帮助著作权人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过程复杂,原稿说不定早已丢失,通过一个法律程序,能够减少相关的纠纷).
2. 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权力时,登记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力的初步证明(如无版权登记证明,则要提供原稿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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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登记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登记,又称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1、当事人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拟好的协议书。其中,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4、当事人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5、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去所在地区的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具体的收费标准视地区不同而不同,大概的收费标准为:200到400元人民不等。婚前财产公证的费用不高,因此,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差距较大的,最好采取婚前财产公证,保证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离婚财产分割发生纠纷造成对簿公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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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初始登记哪些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法人委托书、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规划许可证或修建许可证、建审图、施工许可证等);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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