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决房屋质量争议的途径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并非属于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一般性质量问题。
在此类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在保修期限内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工作,若修复过程中对房屋的使用功能产生了不利影响或者给购房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开发商有义务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请求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并获得房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的证明文件之后,购房者便可据此要求开发商退还房屋。
同时,由于此原因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开发商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对于购房者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置之不理。
此时,购房者既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选择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