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立案及监察委员会立案分别作为两个相对独立且互为支撑的办案途径,两者本身并无任何矛盾或是竞争关系。
在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政府人员,监察委员会将依法启动深度调查工作,同步开启相应的纪律检查程序,以保证所有涉及法务事宜的处理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维护司法体系的公正与严肃性。
因此,即使公安机关已对某起案件予以立案,监察委员会仍保留着对该案件继续立案并开展深入、全方位调查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