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期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管制的刑期,第二种是判处拘役的刑期,第三种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这三者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第四种是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其计算方式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最后一种情况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其计算方式是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此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其计算方式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