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效。
尽管您已经完成了扫描并成功地将其打印出来,这一行为本质上仍然等同于复印,无论是通过彩色复印抑或是黑白复印实现。
即便如此,它也仅仅可以被视为复印件,无法取代原始文件。
因此,此种情况下的证据效力是无效的,并且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和价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则这个复印件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当涉及到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我们应
首先选择提供原件或原物作为依据,然后再考虑使用复制件或复制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