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申请书被提交给相应的法院,此时法庭将会启动并延期相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
此时,已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将暂时停滞,等待管理人接手处理。
然而,在管理人顺利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后,这些诉讼或仲裁程序将得以恢复和继续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所有关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
此外,风险提示也提醒我们,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且需要通知到双方当事人。
如果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通知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给予回复,那么就会被视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