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 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 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公司的法人虽然对公司的影响非常大,但其实作为公司法人,公司破产倒闭后,公司的这些亏损内容和法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并不需要法人有什么负责的公司内容,当然,如果公司处于违法盈利情况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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