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遭受近似商标侵害的商标权所有者而言,他们可以采取如下多种有效方式进行维权和应对:
首先,应依法命令侵权方立即停止其正在开展的销售活动;
其次,将非法获取的及已经使用过的侵权商标标识予以扣押并销毁;
第三,务必彻底消除在市场流通中的带有侵权商标的相关产品,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再次,对那些专为实施商标侵权而制造的模具、印刷版或其他相关工具进行收缴;
最后,若以上四种措施仍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与商品紧密相连,难以分离,则需依法命令并监督侵权商品的销毁工作。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对侵权方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以下或侵权所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其直接责任人也可能面临相应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一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