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未经盖章签署的契约效力问题,需依具体情形予以评估:
(1)若契约系由相关机构授权之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由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依法签署,则此种情况下该契约具有有效性;
(2)但倘若无权代理人未经许可、越权执行代理事务抑或是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仍擅自签署了契约,即便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认可,这些契约仍然无法得到认定为有效力。
合法有效的契约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签约各方主体都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各方在签署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明确;
3、契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4、契约条款亦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5、对于以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契约,自各缔约方均已签署、加盖公章或按指印之时起,该契约即告成立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