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书面协议的具体条款规定为准,若没有其他明确说明或异议,该作品依然享有合法二次销售的权利。
版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由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权益这两大构成部分所组成。
依据我国民法学体系的相关理论,财产权益(即物权)具有被法律许可进行转让交易的特性;
然而,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等)则不允许进行转让活动。
鉴于著作权本身属于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民事权益范畴,因此,根据前述理论基本原则,著作权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益依法具备了被准予买卖交易的条件,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并不允许转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对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不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