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工伤纠纷处理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判断工伤事故私了协议书是否具有效力或者是失效的。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工伤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可能性:
首先,当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倘若雇主未能及时地将相关信息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亦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工伤认证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因为这一行为等同于隐瞒不报,成功地逃避了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并且严重违反现行的劳动安全法规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
因此,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类协议从签订之初便不具备法律效益。
其次,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倘若雇主能够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如实进行报告,并同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那么在此基础上达成的私了协议就具有有效力。
原因在于劳动法赋予雇主和劳动者拥有自行和解的自由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现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最后,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倘若雇主能按照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迅速上报,同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所达成的赔偿协议,若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则该协议仍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在申请变更或撤销之前,原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