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他人提供协助以实施信用欺诈行为不仅构成欺诈罪行,同时也构成了一种帮助行为,即我们常说的帮凶。
根据刑法规定,对这些助纣为虐者的惩戒,要参照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来进行。
若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附庸作用,就要以从犯的身份来加以裁决;
反之,如果是在受到威胁、恐吓等情况下被迫参与到帮助行为之中,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那么就应该以胁从犯的身份来进行审判。
换言之,协助他人进行诈骗活动,实际上就是诈骗罪的共犯,因此必须按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其罪名和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