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方若是在实际交付商品房阶段,出现了不愿意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条件或是因为各种因素暂时无法按照预售合同规定进行履行的违约行为,那么就会引发交易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针对这类违约现象,通常会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首先,如果预售方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房屋地理位置、结构设计、楼层分布以及房屋质量等方面的约定,并且现在预购房者提出了要按照原有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履行的要求,那么这种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和维护。
其次,对于预售方由于自身原因而无法提供符合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的情况,预购房者有权要求更改或解除原有的合同,同时预售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预售方未能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预售方通过广告宣传或其他手段故意夸大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房,那么这种销售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由此给预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预售方负责赔偿。
在整个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从土地出让到最终办理房产证,购房者所面临的商品房所有权风险始终存在。
例如,如果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将其抵押给银行,然后再进行预售,一旦银行行使抵押权,将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新建房屋一并拍卖,那么购房者可能会面临拥有房屋却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困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