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冷静期这段时间里,尽管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但在法律意义上,他们仍然被视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双方选择进入离婚冷静期时,他们已经对可能出现的离婚结果有了清晰的预见和准备,这与他们在正常婚姻生活中的情况有所不同。
因此,在处理离婚冷静期内所获得的财产问题时,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个时期的特殊性质,并据此来判断这些财产究竟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所有。
例如,如果这些财产是用家庭共有的资金购买的,那么毫无疑问它们将被视为夫妻婚内的共同财产;
反之,如果这些财产是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购买的,那么它们就应该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同时,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归咎于该方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