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于弃权问题的确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假如您本人并无意愿舍弃自身所持有的股份,这当然是完全可以理解并且是合法可行的选择。
但若发生他人以某种方式逼迫您退出公司股份的状况,那么您可借助相关的法律手段,来切实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