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系股东的固有权利,且具有共益权性质。股东尽管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在股东资格未被公司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该股东仍对公司享有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主要应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而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来说,只要其是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已经载明的股东,其仍然享有股东身份,公司不能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
二、瑕疵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在实践中,瑕疵出资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虚假出资。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按约定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以及未转移其他出资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虚假出资。
2、出资不实。出资不实主要存在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情形,其表现在该类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远高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导致公司的实际资本并没有达到注册资本数额。
3、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经法定程序将自己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在实行认缴制之前,注册公司需要提交相应的验资报告。许多公司股东并未实际进行出资,而是通过垫资公司进行出资,在验资完成后即将出资款项转出返还给垫资公司。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发生较多,后期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瑕疵出资股东当然应该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且还要加算利息,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瑕疵的股东需要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补充赔偿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
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此时还可以行使知情权,但对于其他的一些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往往会给予一定的限制。同时,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应该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且还要加算利息。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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