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强奸罪中,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使用暴力或恐吓之外,利用使受害女性缺乏意识或害怕抵抗的方式侵犯其人身权利,这些行为所拥有的强制性跟施加于受害者身上的暴力和恐吓同样严重。
比较典型的“其他手段”有以下几种:
将受害人灌醉、对其施以药物致其昏迷、趁受害人熟睡之际实施侵犯等等。
然而,这些手段必须达到让受害女性明显无法反抗的程度,才能够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