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手段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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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强奸罪手段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强奸罪手段如何认定

强奸罪手段应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1、暴力手段,即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即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即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认定强奸罪主要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男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次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限制妇女的反抗。《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强奸罪手段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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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手段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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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起诉时间,强奸罪怎么认定,强奸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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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暴力手段如何认定
强奸案例中关于暴力手段的认定标准是犯罪嫌疑人有捆绑、殴打或者实施其他已经严重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这些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或暴力相向,强奸的这种目的一般就不可能达成。如果暴力手段致使受害者严重受伤,强奸犯也会被重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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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律师回复]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办理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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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需要具备暴力手段,或者是胁迫手段或者是其他方法来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所以属于严重的故意暴力犯罪,对于行为人应当严厉处罚,具体可以通过判刑等方式进行处罚,甚至可能直接剥夺生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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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罪,强奸罪起诉流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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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认定的?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的行为。 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是否愿意,只要与发生,就构成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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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手段如何认定?
强奸罪的犯罪手段的认定方式是在客观行为当中,必须要有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手段,是否也处于一个不能够反抗或者是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况之下,而且都是违背妇女意愿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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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怎样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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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而胁迫手段则是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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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是否有过失,怎么认定强奸罪,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罪可以是过失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二、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认定罪应该注意什么
1、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由上可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是不能够构成罪的,小编还要提醒大家,如果与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是会按照罪定罪处罚的。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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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刑,怎么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一、罪怎样定案,怎样认定罪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主体方面: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特殊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妇女也可能成为罪的共犯。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明知是违背妇女意志,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侵犯妇女性权利的主观故意。 3、客体方面: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权利。犯罪对象是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等情形。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即构成罪。 二、罪要判刑多少年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妇女情节恶劣的; ( 2)妇女多人的; (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4)二人以上的; (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怎样认定,要怎样才算强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强有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以家人安危等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如果没有使用这种关系,双方完全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则不以罪论处。。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如果用硬物将其打晕后进行,则属于非常明显的经暴力方式进行,而不是“其他手段“。 (2)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罪的关键。在实际案例中,有妇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为人真正实施行为时,妇女则明确表示反对的。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进行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更不能以其职业或者工作场所来进行判断。因为其作风好环问题,并不能用来证明没有违背其意志的标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包括让其写“自愿发生性行为“之类的保证书等),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强奸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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