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尤其指业主已经将某套房产出售给特定之人后,为了获取不当利益,采取非法手段占有购房款项,并且通过虚假描述或制造假象、隐藏真实信息等方式误导第三方,最终再次出让该房产,对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此时此类行为便构成了诈骗罪。
通常来说,评定这类“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行的三大要素必须同时满足:
首先,卖方必须通过非法途径企图占有购房款;
其次,买方个人必须对相关事实产生误解;
最后,卖方实际上已经获取了购房款项。
据此可知,并非所有的“一房二卖”均可视为诈骗罪行,判断的核心在于卖方是否具有获取第二笔房款的真实意图,若其动机纯正,便不应当被视为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