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应被视为耕地中品质优良且产量较高的特定部分。
任何非法占用、出售或以其它不法方式转移基本农田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对已经遭受破坏的基本农田,必须责令其进行整改或整治,使之恢复至原有种植状况,并依照法律法规处以占用此类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用1倍以上但低于2倍的罚款;
如若该类违法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农田作为耕地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所代表的意义在于其为品质优良且产量较高的耕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