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缴费基数主要依据员工在上一自然年度内(既从1月份到12月份)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进行每月平均计算得出。
若雇员任职期限不足一年,则需根据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水平来进行计算。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该员工的基础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那么他/她的缴费基数将被设定为当地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反之,如果该员工的薪资超过了当地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他/她的缴费基数就会被设定为当地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一般来说,社保的缴纳方式可以分为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以及个人自行缴纳这两种形式。
通常情况下,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仅限于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这两个项目;
然而,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则能带来更为丰富的福利待遇,例如用人单位可以协助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多项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