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判程序中,具备合议庭这一角色并不意味着案件性质严重或复杂。
当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通常会采用由审判员三人,或是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三人或七人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而在这些合议庭中,通常会有三名审判人员参与其中,并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