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协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各个被告人均在其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其地位及作用不可忽视,这直接影响到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实际影响力。
其中,首要分子或组织策划人的作用尤为突出,这无疑加大了其在整个犯罪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和影响。
因此,这些参与者对受害人身体以及精神上的创伤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或直接财产损失的程度也必然呈现出差异。
依据罪责相适应的刑事法律原则与维护民事权益的公平公正原则,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亦会有所不同。
为了准确区分他们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划分各个被告人间的按份赔偿责任,即由首要分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从犯则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犯罪的民事赔偿,需要划分为主犯和从犯的责任,让他们分别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