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凭证: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即职工工资发放的详细名单)以及个人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单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诸如"工作证"和"服务证"之类的具有身份区别人物标识的证件;
再次,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各类招聘表格,如"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过程中的记录资料;
此外,劳动者的考勤记录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
最后,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第(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