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子女非双方亲生的特殊情形之下,当父母决定离婚之时,其中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的情况下,假设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一方未能遵守夫妻间应有的忠诚义务,故意隐瞒非亲子关系的真相,从而导致另一方产生误解并遭受精神上的伤害。
在此种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可能会因为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问题的处理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愿,而承受经济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