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政府管理部门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谨地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事宜:
首先,当行政许可是在其有效期限期满之后,却没有得到适当的延续时;
其次,对某位自然人赋予以某种特殊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这位自然人不幸离世或失去了行为能力;
再者,当某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合法终止运营时;
此外,当行政许可由于各种原因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时;
最后,当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实施时;
以及,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