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可进行取消适用。所谓取保候审,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法律机构在处理犯罪案件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进程中,对于那些已经遭受了刑事法律追诉但尚未被正式关押的当事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跑躲避或干扰司法程序,通常会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制定书面担保书,以此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司法调查和审理的一种刑事强制管理手段。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执行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需要修改原本制定的保护措施,那么便可以撤销原有的取保候审行为。
此外,当取保候审期限到期时,也必须立即解除该项行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