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明确声明:
1.我们将坚决拒绝提供任何与案情相关的消息或线索,尤其是那些可能涉及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立功信息。
2.我们严禁当事人使用我们的移动通讯设备进行对外联络和通话。
3.我们保证不会采用任何形式与当事人进行串谋、销毁、伪造、转移证据等违法行为。
4.在会见过程中,我们严格限制非律师人员的参与,并强烈反对携带任何家属参与会见。
5.我们坚决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向当事人传递任何被禁止的信息、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