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的语境下,所谓的信用卡特指由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以及存款和提取现金等多种功能或仅具备其中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片。
信用卡诈骗罪则主要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虚构身份信息获取的信用卡、已被注销的信用卡或是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涉案金额需达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另外,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方式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其涉案金额也需要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