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员工在请假期内的社会保险缴交事宜,依然遵循原有的缴费规定,即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员工因故请假且获得了用人单位的批准,那么该员工只需自行承担社会保险中的个人部分费用,无需分担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那部分。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其义务,未为员工缴纳相关费用,您可向工会组织或者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在此需明确的是,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的,其中,属于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的工资中予以代扣代缴;
而属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