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中一位配偶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考虑而进行了某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活动,那么这项行为对于夫妇二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夫妇中任何一方和相关的第三方已经达成了特殊协议。
然而,尽管如此,在夫妻关系中,对于某一方可以实施何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受到的限制并不影响善意的第三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