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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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对第三方造成了权益侵犯的,是需要追究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民法典》对于第三人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需要明确的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的,其本质上是属于侵权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侵权事实后果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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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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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律师回复]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比如:
A准备给
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
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拿走了,产证过户到名下。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扩展资料《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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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能否对抗登记
[律师回复]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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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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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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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善意取得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具备的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公司章程的效力,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能否对抗登记?
[律师回复]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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