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检方向法院递交案件进行审理之前,若法院因不同原因将案件退回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那么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检察院将案件再次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另一种则是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仍然认为案件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或者案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此时检察院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