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一般的惯例而言,涉及到危险驾驶的案件立案之后,当事人通常无法提出撤销案件的请求。
这并不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这样的限制,而是因为是否能够撤销案件,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在立案之后,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即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着不应当受到刑事追责的情况,然而却已经受到了刑事追责,那么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法的撤销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